加盟连锁
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专卖柜管理办法
一、前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酒品消费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不但追求酒品的包装与价格,更着重于酒品的质量和声誉。在一些酒行或商店里购买酒品,人们对产品的质量存在担忧,也无法真正了解酒品的文化及历史底蕴,更谈不上享受舒适的购酒环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消费观也在不断地改变,价格并非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唯一标准,继而更注重的是商品的品牌、质量、环境及服务等,在这种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的前提下,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连锁有限公司以 “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连锁行的形式在各地区经营国内外知名酒品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优雅、舒适、放心购酒的平台。
二、企业宗旨
创放心酒消费平台,享名优酒文化人生。
三、企业行为准则
以人为本,以诚待客。
四、经营理念
诚信经营、联合做大,发展连锁经营,保护名牌产品,服务消费大众。
五、加盟条件与要求
加盟的企业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单位,已经在经营酒类产品的企业,必须是信誉好、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记录,已有健全客户网络的单位;新加盟酒类产品经营的企业,必须是对酒类产品有一定认识,而且有信心从事本行业,有一定潜力的单位。
(一)资金条件:
企业必须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保证加盟专卖行、专卖柜的经营运作。
(二)场地:
1、加盟专卖行的经营面积:
A.地级城市约180m2左右,门面宽度约10m,门头高度不低于1.5m;
B.县级城市约100m2左右,门面宽度约8m,门头高度不低于1.2m;
C.镇级城市约60m2左右,门面宽度约6m,门头高度不低于1m。
2、加盟专卖柜不低于10 m2的,视具体情况和位置而设定。
(三)信誉保证金:
总公司需收取加盟专卖行、专卖柜的信誉保证金,在合约期满不继续履行新合约时,经核实在合作期内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全额退回。
1、加盟专卖行的信誉保证金 伍 万元;
2、加盟专卖柜的信誉保证金 壹 万元。
(四)加盟管理费:
总公司每月向各加盟专卖行(柜)收取一定的加盟管理费,并每年一次性收缴付。
1、加盟专卖行每月收取600元管理费;
2、加盟专卖柜每月收取100元管理费。
(五)加盟程序:
1、加盟申请:各地专卖行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提供加盟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填写〈〈特许加盟申请表〉〉。
2、考察参观:由总公司派人下去考察,对通过考察的专卖行,可实地参观我公司专卖行样板店。
3、洽谈签约:对通过总公司立项考核的专卖行,经双方洽谈协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
4、设计装修:由专卖行提供各专卖行、专卖柜装修设计图,由总公司审核后按照设计要求自行装修,总公司负责监督检验。
5、店员培训:总公司在专卖行开业前对店员服务礼仪进行培训。
6、开业指导:由总公司对加盟专卖行、专卖柜开业庆典活动参与策划和指导。
六、合作专卖行的条款及管理:
1、合作行(该公司是总公司参有股份,给予授权挂牌)。
2、合作行与加盟行一样的标准向总公司交信誉保证金。
3、合作行给总公司占10%的品牌管理干股。
4、合作行的经营场地要求标准不能低于加盟行。
5、合作行的管理必须有总公司派人参与管理。
6、合作行的投资资金由总公司与合作者在合作经营合同书的条款中约定。
七、专卖行、专卖柜(含直营、合作、加盟)的“八项统一”:
1、统一风格:按照总公司专卖行统一的门面和基本格调进行店内装修。
2、统一标识:专卖行(柜)招牌字样和颜色统一,酒品销售必须贴统一制作的防伪标识。
3、统一价格:必须按总公司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区域间的价格差异,可按其实际情况而定,报公司存档。
4、统一配送:专卖行所有的酒品,必须由总公司配送。
5、统一服装:营业期间店员必须穿着我公司统一服装或佩戴我公司统一胸卡。
6、统一宣传:总公司举行各项宣传、推荐活动,专卖行必须响应参与。
7、统一培训:店员服务礼仪由我公司统一培训,各种酒文化知识讲座、沙龙聚会等由总公司统一组织。
8、统一管理:专卖行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管理。
八、专卖行、专卖柜(含直营、合作、加盟)必须履行的职责:
1、维护总公司形象和声誉,发扬总公司宗旨,遵循总公司企业文化和行为准则。
2、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维护总公司声誉。
3、服从总公司统一的管理,执行总公司的营销方案,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4、遵守行业管理规定,保护广东中外名酒连锁平台的合法权益。
5、名酒文化的传播与发扬。
九、人员管理:
专卖行的人员由各专卖行按总公司的管理制度自行管理,但总公司会不定期地派一名区域管理人员协助该店的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监控该店的酒品销售和防伪标识的监管工作。
2、维护该地区与总公司有关的合法权益。
3、协助该店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建立有效的关系网络。
4、组织该店参与总公司举行的各项活动。
5、负责提供酒类销售的信息。
十、进货与验收:
1、专卖行、专卖柜从总公司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酒品,必须贴有专卖行统一的防伪标识。
2、总公司统一配送的酒品,专卖行需进货时,每次应提前一周以上时间,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总公司,以便总公司配送安排。
3、各专卖行必须确保所销售酒品不低于60个品种(其中国内名酒20种,国外名酒20种,国外葡萄酒20种),各专柜必须确保销售酒品不低于30种(国内名酒10种,国外名酒10种,国外葡萄酒10种)。
4、总公司的主推产品各专卖行必须销售,但如由于销售情况不佳造成长时间积压可以换货。
5、专卖行收到总公司的配货后,应按送货单的数量、品种、规格、价格等进行一一核对,绝实无误后进行签收。
十一、销售与售后服务:
1、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所销售产品为中高端酒品,不销售低端的酒品。
2、产品的销售应按规定的价格销售。每个专卖行应具体制定出批发、团购、零售的参考价。每个店应建立销售档案和建议簿,以便提供服务。
3、各专卖行应将售后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来维护“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的信誉,体现“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人的精神和强烈的服务意识。
4、各专卖行将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贴标流程在专卖行显眼处张贴并进行宣传。
十二、奖罚规定:
为保证“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的健康发展,制定如下规定:
1、总公司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专卖行,给予一定奖励(考评条件另附)。
2、专卖行若违反总公司的管理规定或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公司将取消合约,扣除所有保证金,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违反总公司的管理规定,但无造成总公司声誉和经济损失的,给予每次罚款伍仟元处理,作出书面检讨。屡教不改,取消合约,并刊登声明启事(费用在保证金里支付)。
(2)专卖行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总公司有权扣除所交保证金,并取消其加盟或合作的合约,造成总公司声誉的损害追究法律责任。
(3)、专卖行、专卖柜不得经营非总公司供货及贴标的酒品,如发现店内销售的酒品未经总公司进货及贴标,给予每次罚款壹万元,作出书面检讨,屡教不改,取消合约。
十三、总公司的义务
1、总公司有义务帮助各专卖行的宣传、推广,提高各专卖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协助各专卖行开拓市场。
2、总公司根据各地专卖行的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推荐活动来宣传专卖行。
3、总公司应协助处理各专卖行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赢的目的。
4、总公司负责与各名酒品牌商关系的协调和名酒灯箱牌制作的洽谈。
5、总公司所经销的酒品,应按市场批发最优惠价先保证各专卖行的需求。
6、总公司所供的酒品,保证是正品。
7、专卖行内销售的酒品必须是经总公司贴标后供货的,如专卖行需要的酒品总公司未销售时,可经由总公司代采购,但需收取贴标、纳税等费用,代采购的费用不能超过1%。
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连锁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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